2020-11-18 17:04
关于印发?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?》(国办发〔2015〕75号)?件精神,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?效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系统化,市政府办公厅制发了《?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现解读如下:
1.《办法》的适?范围。
条?解读:本办法第?条明确适?范围为?岛市?政辖区内,即七区三市所有建设?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?作。
2.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??项、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、初步设计审查、施?图设计及审查、施?许可、竣?验收等各个环节,各职能部?依照职责做好管控?作。
条?解读:海绵城市建设重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 ?》(国办发〔2015〕75号)、《?东省??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〔2015〕75号?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?》(鲁政办发〔2016〕5号)提出,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?,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??项、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、初步设计审查、施?图设计及审查、施?许可、竣?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。
3.?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,以市场化为?向,引?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、建设、运维和重点流域系统化治理。
条?解读: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,树?系统化思维统筹推进。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?》(国办发〔2015〕75号)等?件提出,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?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?,积极推?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、特许经营等模式,吸引社会资本?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。对于政府主导的财政投资项?,将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,采取?区、流域打包形式进?系统化的治理和运营,实?按效付费。
4.海绵城市规划体系。
条?解读:《办法》第?五??七条明确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、详细规划、系统化实施?案的编制要求、报批程序,同时提出了与国?空间规划、各专业规划的关系。2016年,?岛市政府批复实施了《?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-2030年》,范围包括市南区、市北区、李沧区、崂?区、?海岸新区(开发区)、城阳区的城市建成区,其他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区(市)根据权限组织编制。各区(市)应编制海绵城市详细规划,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落实到控规,加强规划管控。从实施层?考虑,为提?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,各区(市)应以流域(汇?分区)为单元编制系统化?案,定?标、定项?、定技术路线。
5.?地划拨、出让条件以及建设?程规划许可阶段应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。
条?解读:在?地划拨、出让条件以及建设?程规划许可阶段,由规划部?根据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确定的指标,明确提出径流控制?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。
6.建设项?的??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,因规划调整、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,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,征求区(市)海绵城市主管部?意?,在保证项?所在地排?分区??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?调整。
条?解读:建设项???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由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确定,开发建设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进?调整,需要建设单位组织技术论证,同时综合考虑排?分区的消纳能?进?调整。
7.不需办理规划“两证?书”的建设项?,由项?主管部?、建设单位征求所在区(市)海绵城市主管部?意?,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。
条?解读:部分项?考虑到规模、性质和“放管服”的政策,不需要办理“两证?书”,但是同样需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。对于此类项?海绵城市建设要求,由项?主管部?和建设单位征求主管部?意?,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建设指标。
8.政府投资建设项?应在项?可?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,在初步设计?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,审批部?应在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、指标、内容及规模。
条?解读:政府投资项?在可?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该编制海绵城市专篇,包括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和指标;在初步设计?件中
9.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、规范、导则要求进?勘察、设计,施?图设计?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和?评价表,明确?程措施及规模,评估实施效果,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,并承诺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。
条?解读:建设项?施?图设计?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和?评价表,设计单位承诺设计?案可以满?项?海绵城市建设指标。根据施?图审查相关政策实施,主管部?对建设项?海绵城市设施施?图设计进?抽查。
10.建设项?施?图设计审查应包括海绵设施内容,设计内容应当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。施?图设计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发?设计变更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施?图审查机构进?重审,审查合格的施?图任何单位和个?不得擅?修改。
条?解读:施?图设计审查后涉及海绵城市内容发?变更的,应进?评估和重审,通过审查的施?图不得擅?进?修改。
11.对海绵城市建设不做要求的相关情形。
条?解读:根据《办法》第??四条,项??项、规划批复明确为?物和?貌保护?程、抢险救灾?程、临时性建筑、军事设施等特殊?程对海绵城市建设不做要求;不涉及室外、地??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、改造、加固、加层等?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??程,对海绵城市建设也不做要求。
12.住房和城乡建设、?务管理、园林和林业部?应将海绵城市建设项?纳?建设?程质量管理范围,加强监督管理。?政审批部?依据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办理相应的质监、安监、施?许可和竣?验收备案?续,会同相关部?在城镇污?排?排?管?许可和??污?设施及专?排?设施接?城市排?管?办理过程中,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。
条?解读:建设项?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应纳??程质量监督,由?政审批部?依据有关审批?件,办理相应的质监、安监、施?许可和竣?验收备案?续;在城镇污?排?排?管?许可和??污?设施及专?排?设施接?城市排?管?办理过程中,会同有关部?对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进?核实。
13.将海绵设施建设情况纳?建设?程竣?联合验收内容,验收合格?可投?使?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?竣?后,应当组织勘察、设计、施?、监理等有关单位,依据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内容进?验收,在竣?验收报告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?实施情况,依法办理备案?续。各?业主管部?应做好海绵设施验收监督管理。
条?解读:根据《建设?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海绵设施建设情况应纳??程竣?验收。?岛市?程建设项?审批制度改?领导?组印发《?岛市建设?程竣?联合验收?作?案》(?建改审字〔2020〕1号),明确由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规范标准,?主完成海绵城市设施验收。
14.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?负责会同有关部?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》(GB/T 51345-2018),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。建?海绵城市建设管理?作通报制度,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?作情况。
条?解读:海绵城市建设是?项?期性?作,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?》(国办发〔2015〕75号)和?东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贯彻国办发〔2015〕75号?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?》(鲁政办发〔2016〕5号)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?标要求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》,并于2019年起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,为确保完成国家、省确定的?标任务,按照上级?作要求,定期开展评估和通报。
15.市住房城乡建设部?负责建设市级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,利?数字化信息技术、整合环境保护、城市排?等信息,强化海绵城市规划、建设计划、实施?案、项?进度、运?监测、效果评估综合管理,确保设施正常运?。
条?解读:为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?作,建?全市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,实?规划、建设、运?全流程闭环管理。
16.建?完善海绵城市考评机制,将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、建设施?、监理服务、运?维护、技术咨询等单位和从业?员的市场?为纳?考评。
条?解读:为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科学、有序推进,使各项举措在具体?作中得到落实,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参与主体市场?为考评,下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?组织制订专?的考评办法。